一、 以司法方式应对环境风险的证成
(一) 司法方式应对环境风险的规范基础
(二) 司法方式应对环境风险的治理效能
1. 预防性环境司法回应了风险社会背景下生态环境利益保障的需要。
2. 经由预防性环境司法,可实现对环境风险行政规制缺陷的弥合。
二、 环境风险司法治理的内在机理
(一) 司法规制的对象:从现实损害到未来损害
(二) 司法规制的目标:从事后救济转向事前预防
(三) 司法规制的规范依据:从侵权法到规制性立法
三、 环境风险司法治理面临的障碍
(一) 环境风险事实认定的科学性难题
(二) 环境风险规范评价之难题
(三) 司法权能扩张的制度性风险
四、 完善环境风险司法治理的规范路径
(一) 通过商谈过程实现司法的适度开放
(二) 强化并扩大司法过程中的利益衡量
(三) 提升科学知识在风险治理的供给能力
五、 结语
文章摘要:在现代风险社会中,如何有效回应环境风险对司法过程提出的规范性要求并形成制度架构是一个重要的法治命题,也是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方面。通过司法方式应对具有不确定性的环境风险,是履行宪法上国家环境保护义务的要求,具有风险规制的内在功能。这种司法活动在规制对象、目标及依据方面表现出与传统司法的结构性差异,构成了司法应对环境分析的基本机理。环境风险司法治理面临的障碍,包括环境风险事实认定、环境风险规范评价、司法权能扩张等方面。完善环境风险司法治理的规范路径,需要通过商谈过程实现司法的适度开放、强化并扩大司法过程中的利益衡量、提升科学知识在风险治理的供给能力。
文章关键词:
论文作者:陈海嵩
作者单位: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
论文分类号:D926;D922.6
文章来源:《中国司法》 网址: http://www.zgsfzzs.cn/qikandaodu/2022/0511/79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