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评估等级及内容
第二十一条【结果运用】 对评估结果为A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优先被推荐参评表彰奖励、推送使用部门等。
(七)其他情况。
第十七条【复查及综合评估】市司法行政部门在收到区司法行政部门的初评意见及相关材料后,应当组织行业专家、市区两级司法鉴定管理人员、行业协会工作人员等共同组成评估委员会,对各司法鉴定机构的初评情况进行复查及综合评估,同时向监察机关、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等相关单位沟通,收集了解涉及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相关执业信息,确定司法鉴定机构相应的诚信等级。
第二十二条【通报共享】 市司法行政部门应及时将司法鉴定机构诚信等级评估结果通报或共享给监察机关、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等相关单位,使司法鉴定使用部门动态掌握司法鉴定机构情况。
(五)业务案例入选采纳情况;
(六)拒不履行司法行政部门处罚决定的;
第六条【行业协会】司法鉴定行业协会配合司法行政部门开展司法鉴定机构诚信等级评估。
第四条【不予评定情形】 司法鉴定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不予评定诚信等级:
第四章? 结果运用
(八)有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情形的。
第十四条【评估步骤】 司法鉴定机构诚信等级评估工作分为司法鉴定机构自查自评、各区司法行政部门初评、市司法行政部门复查及综合评估、结果公示四个步骤进行,评估内容和分值按照《司法鉴定机构诚信等级评估量化表》执行。
第十二条【评估依据】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加强日常监管与沟通联络。通过处理各类投诉信访案件、开展各类执法检查和案卷评查、办理涉嫌行政处罚案件,与监察机关、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等办案部门沟通,与行业协会沟通等途径,将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受到刑罚、失信惩处、行政处罚、行业惩戒、责令整改、批评教育、约谈等情况,以及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获得表彰奖励等情况,作为开展司法鉴定机构诚信等级评估的依据。
第八条【基础指标】 司法鉴定机构诚信等级评估基础指标总分为85分,包括以下内容:
(二)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情况;
(一)审核登记未满一年的;
(二)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
2.分值在80-90分(不含)的,确定为B;
司法鉴定机构诚信等级评估工作原则上每年上半年开展,以司法鉴定机构上一年度执业等情况为依据。
对评估结果为C的司法鉴定机构,区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对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进行约谈,强化日常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自查自评】 各区司法行政部门根据本区域司法鉴定行业发展实际,自行安排属地司法鉴定诚信等级评估工作,组织司法鉴定机构开展诚信等级评估自查自评。
(六)履行内部管理职责情况;
1.分值在90分(含)以上的,确定为A;
北京市司法鉴定机构诚信等级评估实施细则
编辑 孙琳智
文章来源:《中国司法》 网址: http://www.zgsfzzs.cn/zonghexinwen/2022/1015/94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