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 论
一、清代州县司法主体中的“官”
(一)州县官须熟知律例知识
(二)州县官审理案件的专业要求
第一,州县官必须亲自审理案件,不得委托给属官。
第二,要求州县官在规定的期限内处理词讼案件,不得拖延诉讼,久悬不决。
二、清代地方吏役的“污名”与“正名”
(一)吏役的职责与承充
(二)吏役工作的专业性
三、清代州县司法权的分化与异化
(一)吏役权力的合理性基础
(二)吏役权力的异化
四、中国传统司法“专业性”问题的重新审视
结 语
文章摘要:官吏分途是中国古代官僚体制的一个突出特征。在清代州县司法中,官吏分途现象导致地方的司法权在州县官和地方吏役两个群体中产生分化,亦即清代州县司法的司法主体实际上由显形的州县官和隐形的吏役两类群体构成。名义上掌握司法权的州县官尽管在知识结构上未将法律知识作为重中之重,但熟悉律例知识仍是其职业必备技能之一。对于掌握着专业律例知识的吏役而言,其对于清代州县司法事务的参与赋予了州县司法极大的专业性,从而使得州县司法活动呈现出理性化和程序化的特征。对于清代州县司法中官吏分途与权力分化现象的考察有助于我们重新审视中国传统司法“专业性”的问题。
文章关键词:
论文作者:张玲玉
作者单位: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
论文DOI:10.19648/j.cnki.jhustss1980.2022.03.06
论文分类号:D929
文章来源:《中国司法》 网址: http://www.zgsfzzs.cn/qikandaodu/2022/0601/81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