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代中国司法的自治论
二、当代中国司法的他律论
三、自治论和他律论的偏颇之处
四、司法平衡论的倡导
五、司法平衡论的设计
六、结论
文章摘要:司法自治论和司法他律论虽然相互对立、争论,但都是有关司法管理的激进之论。司法自治—他律平衡论既能解释、顺应当代中国司法的实然状态,同时又能稳健地引导司法回归其应然属性。在司法自治—他律平衡论看来,司法的自治与他律都应当是有限的,互为前提的。在设计司法管理制度时,应当处理好司法自治与党的领导、政府支持、人大监督三种制度之间的关系,处理好司法公正与司法民主、司法中立与司法为民、司法廉洁与司法效率三对价值之间的关系,拓展司法信息公开的广度和深度,提高司法人员的政治、道德和业务素质,加强司法职业伦理、法治和专业信仰。
文章关键词:
论文作者:李可
作者单位:新疆大学法学院
论文DOI:10.14182/j.cnki.j.anu.2022.03.012
论文分类号:D926
文章来源:《中国司法》 网址: http://www.zgsfzzs.cn/qikandaodu/2022/0601/81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