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摘要: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司法改革理论可以从价值论、方法论和本体论三个维度予以理解和把握。价值论主要解决“为何改”的问题,明确了司法体制改革应当以公平正义为最重要目标,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将民众满意度作为衡量改革成效的基本标准;方法论主要解决“如何改”的问题,强调了改革应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双向互动、整体推进与重点突破有机结合、中国国情与司法规律融汇贯通;本体论则指向“改什么”的问题,突出了司法职权配置改革、司法机构设置改革、司法人员分类管理改革、司法责任制改革及司法职业保障机制改革等重点任务。习近平司法体制改革理论的价值论、方法论和本体论相辅相成、融为一体,形成了完整的理论体系。
文章关键词:
论文分类号:D926
文章来源:《中国司法》 网址: http://www.zgsfzzs.cn/qikandaodu/2022/1012/94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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