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摘要:流域兼具自然属性与社会属性,应综合自然、政治、经济、文化等多种因素进行治理。基于对地方多元化实践的现状分析,流域环境司法治理存在生态整体性与行政地方性难以衔接、治理主体间协同不足、流域环境司法协同实践内容模糊等问题。以此为参照,有必要实现从“传统环境司法治理”到“流域环境司法治理”的观念转变,本文认为流域环境司法治理的关键在协同,应遵循整体性、协同性、融合与平衡的治理理念指导流域司法工作。在此基础上,重构全流域环境司法的机关协同治理机制,创新流域环境司法的制度保障机制,完善流域环境司法的运行协同机制,以期为我国流域环境司法协同治理机制的路径完善提供思路。
文章关键词:
论文作者:郭武 李璨
作者单位:甘肃政法大学环境法学院
论文DOI:10.16698/j.hpu(social.sciences).1673-9779.2022.06.005
论文分类号:D922.6
文章来源:《中国司法》 网址: http://www.zgsfzzs.cn/qikandaodu/2022/0714/86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