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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法与司法制度论文_中级人民法院在司

来源:中国司法 【在线投稿】 栏目:期刊导读 时间:2022-07-11 23:50

【作者】:网站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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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文章目录 一、引 言 二、司法改革试点的动力机制与运行逻辑 (一)司法改革试点的动力机制 第一,解决现实问题是司法改革试点的最主要动因。 第二,司法改革具有很强的探索性,内

文章目录

一、引 言

二、司法改革试点的动力机制与运行逻辑

(一)司法改革试点的动力机制

    第一,解决现实问题是司法改革试点的最主要动因。

    第二,司法改革具有很强的探索性,内在地需要采取试点方式。

    第三,区域性差异是改革试点多样化探索的现实基础。

    第四,开展改革试点是地方法院竞争的重要内容。

    第五,法院院长的个人特质也会显著地影响地方法院实施改革试点。

(二)司法改革试点的运行逻辑

    第一,中央倡导与方向指引。

    第二,地方创新与经验积累。

    第三,中层承接与传导调节。

    第四,理论提升与模式塑造。

    第五,推广普及与改革定型。

三、中级法院在司法改革试点中的突出地位

(一)司法改革试点的层级差异

    第一,最高人民法院在试点中的地位。

    第二,高级法院在试点中的地位。

    第三,中级法院在试点中的地位。

    第四,基层法院在试点中的地位。

(二)作为司法改革试点枢纽的中级法院

四、中级法院在不同类型改革试点中的作用

(一)中级法院在自发性试点中的作用

(二)中级法院在引导性试点中的作用

(三)中级法院在参与性试点中的作用

五、中级法院改革试点效应的提升

(一)司法改革试点单元的合理设定

(二)中级法院试点地位提升的措施

六、结 语

文章摘要:在“顶层设计”的同时,通过局部性“试点”尝试效果,积累经验,探索改革方案,已成为我国司法改革的重要策略和进路。通过对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187个司法改革典型案例的分析可以看出,我国不同层级法院在试点改革中的地位与作用并不相同。相较于其他层级的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在试点改革中具有更为突出的地位。司法改革的试点可分为自发性改革试点、引导性改革试点、参与性改革试点三种类型,在这三种类型中,中级人民法院各有其特定的作用形态与方式。为更好发挥司法改革试点的作用,有必要进一步明确中级人民法院作为试点改革枢纽的突出地位,将试点基本单元主要设定于中级人民法院层级,以中级人民法院为基础选择试点法院,尤其是突出省会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试点中的引领作用。

文章关键词:

论文作者:顾培东 吴红艳 

作者单位:四川大学法学院 

论文分类号:D926.22

文章来源:《中国司法》 网址: http://www.zgsfzzs.cn/qikandaodu/2022/0711/85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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